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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1: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3月3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限額,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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